当事人信息
原告 付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柏山镇柏山村后坑路,身份证号码:*。 被告 刘保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柏山镇柏山村铧南路*号,身份证号码:*。
案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保成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付小军借款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保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