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锦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石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锦锋与被执行人石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48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仅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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