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术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蓉,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婷,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术中与被告黄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术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术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208,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归还完毕欠款为止【违约金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21日以288,000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15.4%)计算为21,190.4元;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5日以238,000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15.4%)计算为407.24元;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10月20日以208,000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15.4%)计算为7,741.06元,以上暂合计至2020年10月20日之日止为29,338.7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万元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原告为被告在资阳临空经济区产业新城PPP项目成资大道改建一分部从事挖掘机挖方工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38,491元,2019年7月9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438,000元,因被告承诺在2020年7月9日当天向原告偿还100,000元,所以欠条只确定还款余额为338,000元,但是被告当天仅转款50,000元,还有50,000元未支付,即被告应支付原告388,000元。截止2020年10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208,0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黄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原告为被告在资阳临空经济区产业新城PPP项目成资大道改建一分部从事挖掘机挖方工作。2019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438000元,因被告承诺在2019年7月9日当天向原告偿还100000元,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本人黄刚身份证号232722198107××××家庭住址黑龙江省塔河县由于资阳临空经济区建设沃尔沃挖机、租赁费事情,于2019年7月9日亏欠罗术中身份证号513030197009××××家庭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道××号人民币338000元整(大写叁拾叁万捌仟元)。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于2020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若到时未归还,债务人自愿每天支付违约金1%,直至全部归还止。双方约定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欠款人黄刚担保人曹野。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9日当天,被告仅转款50000元,还有50000元未支付,即被告应支付原告388000元。2020年1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2020年7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2020年7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截止2020年10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208000元未偿还。庭审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未偿还上述债务。

另查明,2020年10月14日,原告罗术中与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2020年10月21日,原告罗术中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机械台班单4张、欠条1张、原告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4张,2020年10月16日,罗术中与黄刚通话录音光碟及录音整理、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刚出具给原告罗术中执存的欠条及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通话录音足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挖掘机挖方工作的费用208,000元未偿还,被告在欠条上明确还款期限,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欠款,未按照欠条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欠条约定违约金为每日1%,原告自愿下调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系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分段计算合计为29,338.70元,其中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21日的违约金以288,000元为基数计算为21,190.40元,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5日的违约金以238,000元为基数计算为407.24元,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10月20日以208,000元为基数计算为7,741.06元,2020年10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0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律师费,被告出具的欠条约定了律师费等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告主张律师费20,000元,但其中10,000元系约定若通过执行程序需支付的律师费,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因追索本案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答辩权利,自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黄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术中欠款208,000元及违约金(截止2020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为29,338.70元;2020年10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20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术中律师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术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707元,合计4,137元(原告罗术中已向本院缴纳)由被告黄刚负担,被告黄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术中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伍建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甘宇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