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坤易,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春旗,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彦英,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坤易与王春旗、张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春旗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611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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