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钟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凯、申浚,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伟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天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钟行因与被上诉人胡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严钟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文胜 审判员 彭建玉 审判员 乔巴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丽娟 书记员 刘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