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维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郭荣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维强与被执行人郭荣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3600元及案件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案款68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1529执5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