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敏,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华,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第三人:湖南崇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79号金导园C区5栋3层3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朱立伟及第三人湖南崇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涛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