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李存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豫040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存志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限额667121元(含借款657000元、诉讼费保全费10121元、利息及执行费另行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