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明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对被执行人王明松没收财产一案,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云2625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十九项确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云H×××××号车依法予以没收。经查,云H×××××号小型轿车登记在王明松名下,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9年2月27日,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扣押时无机动车登记证书,有车钥匙一把、行车证一本。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且成交,买受人陈禹(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7××××××××)以20924元的最高出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王明松名下车牌号为云H×××××号的小型轿车一辆归买受人陈禹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买受人陈禹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买受人陈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庆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