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系双鸭山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白某某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