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德华电器经营部,经营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经营者:郑德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刘怡,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德华电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刘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做出的(2021)川180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861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861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德华电器经营部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刘怡应当支付雅安市名山区德华电器经营部款**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