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聚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聚平犯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缴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聚平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