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某,山西省沁县人,公民身份证:×××。 被告:王某,山西省沁县人,公民身份证:×××。
审理经过
原告卫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卫某以与被告王某自行协商处理,没有诉讼必要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卫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