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某,山西省沁县人,公民身份证:×××。         被告:王某,山西省沁县人,公民身份证:×××。        

审理经过

原告卫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卫某以与被告王某自行协商处理,没有诉讼必要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卫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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