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呈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唐升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苏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行。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呈发与被执行人唐升其、苏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呈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唐升其、苏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