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个体户,住民乐县。         被告:张某1,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系被告张某1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1年7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惠民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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