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个体户,住民乐县。 被告:张某1,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系被告张某1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1年7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惠民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