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阁,男。 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维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维刚,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黔062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阁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75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6元,执行费313元。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追加杨维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自2021年4月14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维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杨维刚有银行存款14700元,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维刚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维刚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维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维刚发布限制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850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欧 刚 审判员 陈永卫 审判员 龙通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