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学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许昌市建安区,现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张金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田学文诉被告张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学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9年7月11日以做生意为理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用现金支付给被告,并约定每月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不低于5000元的还款,两年内还清所有借款。被告从2019年10月7日到2019年12月21日分别三次共还款10000元,在随后的一年多内均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截止到现在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无法联系到被告。至今被告还有140000元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金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学文与被告张金瑞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3日,被告张金瑞向原告田学文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张金瑞出具借条,其中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田学文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张金瑞2015.2.13”。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二分。2019年7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算账后,被告张金瑞下欠原告田学文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条,其中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田学文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备注:从2019年8月开始,每月还款伍仟元整,2年内还清全部欠款。张金瑞(410185198101096534)2019.7.11”。借条出具后,被告张金瑞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向原告田学文偿还4000元、2019年12月3日偿还3000元、2019年12月21日偿还3000元,共计偿还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田学文多次催要,下余借款140000元被告张金瑞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截图、短信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学文与被告张金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金瑞拖欠原告田学文借款1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田学文要求被告张金瑞偿还借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金瑞向原告田学文返还借款1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张金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真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盈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