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彦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城区人。 被告:孔丽莉,女,山西省昔阳县城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贾彦江诉被告孔丽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1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欠款,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彦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彦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彦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