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正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四坝村二社,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贾永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邮政局家属楼二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石正红与被执行人贾永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25元,执行费50元,未履行标的2025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永安所欠外债较多,在本院涉未履行案件较多,现下落不明。经多次对贾永安的工商、税务、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多次查询其银行、网络资金的存款,至今未发现存款线索。其名下有投保的保单,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已予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划拨保单现金价值,在未发现投保有保单信息。多次在被执行人户籍地传统调查亦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贾永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