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高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婷婷,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简开忠,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1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氨法脱硫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其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定本案由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请,2017年3月双方签订《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氨法脱硫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技术协议》,合同总价为4970万元,约定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完成3x165t/h+1x260t/h锅炉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上述工程1、2脱硫塔及酸性气焚烧装置于2018年7月7日开始性能测试,2018年7月14日结束了168小时运行考核,并已于2018年7月18日移交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了性能考核报告,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案涉《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氨法脱硫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技术协议》合同内容,本案属技术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奎屯市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并无不当。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