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曾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国祥与被告曾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赵国祥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国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原告赵国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