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皮钢苓,男,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孙宇阳,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皮钢苓诉被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皮钢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皮钢苓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 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秀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