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地址:天峻县。
负责人:李军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巴才让,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天峻县。
委托代理人:仁青扎西,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天峻县。
被执行人:马乙布,男,撒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天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马乙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乙布未履行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乙布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乙布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冻结了其名下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本院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马乙布名下的不动产、医疗保险等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乙布的任何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马乙布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乙布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分别两次对申请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南夸尖参
审 判 员 仁 青 拉
审 判 员 昝 奇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卓 么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