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程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林莹莹,系原告王程稼母亲,住同原告王程稼。 被告:上海咕噜咕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1063室。 法定代表人:聂海亮。

审理经过

原告王程稼与被告上海咕噜咕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6月23日第一次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地点为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新邻生活广场,上课地点亦在该广场。2019年9月20日,在轮滑老师的建议下,原告登记了轮滑一级考试,并于当日微信缴付考级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0元,但考级未完成。2019年10月27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少儿健身服务购买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轮滑课程授课,原告一次性付款3,990元,共应授课48次。由于之前的课程尚未结束,此卡尚未开卡使用。目前被告所有门店均已关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相关课程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依据双方在《少儿健身服务购买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起诉至该院。但原告住所地在本市黄浦区,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嘉定区,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在本市黄浦区,遂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3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少儿健身服务购买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有分支机构,因此尚难排除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即使按照法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无法认定在上海市黄浦区。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玮 审判员 沈旭军 审判员 刘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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