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林校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欣,北京天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
法定代表人:张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亚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构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行政服务中心11层。
负责人:郑亚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峰,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林校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彭文杰与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文杰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文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文杰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