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19***。
被执行人:刘**,女,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身份证号:140429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晋1124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刘**偿还申请人张*****元,并以此为基数,依月利率1.5%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利息、执行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