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21年5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潘某某共计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财产损失117046元,诉讼费3036元,鉴定费11000元,申请执行费1866元,合计132948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一次性偿还申请人93134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张某某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恢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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