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严文虎,系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云,系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红荣,系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张世明,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执行人:临潭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73963110XH。
法定代表人:张世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该借款合同抵押物采取了查封并委托评估公司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11月2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还款承诺书,并请求对查封房产暂缓评估、拍卖。本院于11月22日就承诺书内容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承诺书作出的还款计划。另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未按承诺书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