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虹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华厦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镇工业园区前厂子村老达沟。 法定代表人赫荣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虹娣与被上诉人本溪华厦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虹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六十一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秀菊 审 判 员 高广明 审 判 员 朱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丛光璐 书 记 员 回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