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轻贸街14号1栋3单元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35882287D。
法定代表人:康立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井陉矿区。
被告:仇晓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井陉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勇、仇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