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轻贸街14号1栋3单元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35882287D。

法定代表人:康立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井陉矿区。

被告:仇晓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井陉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勇、仇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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