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北门大街314号铁塔办事处院内205室。 法定代表人:何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琳,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萍,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建利,男,1966年7月23日,汉族,现住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合物业)与被告王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合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祥合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物业管理费4678.41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为2258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6日,原告与龙亭区午朝门办事处文昌社区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原告为九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6元/㎡/月。被告系九鼎小区颂47-西-3西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41.77平方米。原告在合同期限内,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但被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停缴物业费,截至2021年1月31日,被告欠缴物业费共计4678.41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交纳,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建利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建利是开封市龙亭北路九鼎颂园47-西-3西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41.77平方米。2016年6月26日,龙亭区午朝门办事处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主要约定:管理期限为5年(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一、绿化管理。1、花草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及维护管理。二、保洁服务。1、生活垃圾日产日清。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按规定时间打扫;楼道、单元门、楼梯扶手每周打扫两次;及时清理小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3、小区水系内脏污及时清理。4、小区内公共雨水、污水管道、化粪池的疏通。5、值班办公场地随时保持清洁卫生。6、小区内所有车库由甲、乙、业委会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三、门卫管理。1、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2、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物管理等制度健全。3、实行着装上岗,24小时定时看护大门,24小时不定时巡逻。4、按规定时间开启大门,对身份可疑人员、车辆进行查询。5、小区所有服务人员要行为规范、仪表端正、服务主动、热情。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暂定为0.6元/平方,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年直接向业主收取;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不乱收费。业主应自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拖欠,逾期交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进驻小区开展物业服务。被告于2016年7月1日开始未交物业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特别公告、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催收照片、当事人有效陈述等证据在卷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本案,龙亭区午朝门办事处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九鼎颂园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故龙亭区午朝门办事处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被告作为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合法合理维权,拒付物业费并非正当维权途径,亦会有损于同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1.77平方米,物业收费标准为0.6元/月/平方米,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的物业费应为4678.41元。鉴于本院在处理该小区其他物业纠纷案件时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考虑到小区的整体服务,本院酌定被告按所拖欠的物业费总额的80%即3742.7元交纳物业费。原告要求的超出部分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建利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742.7元。 二、驳回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王建利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超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东霞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