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被告:孔俭青,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
被告:马海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杨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马伟国,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国与被告孔俭青、马海成、杨光林、马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8月6日,刘玉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玉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36.00元,减半收取计1,218.00元,由刘玉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