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酷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社区大门坊40134-1栋。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能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酷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能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甬网仲字第44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酷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能慧住所地在湖北省洪湖市辖区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甬网仲字第4427号裁决由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