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伟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林飞,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蔚园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原告孙伟锋与被告蔚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伟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林飞和被告蔚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伟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42500元及相应利息暂定为100元(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向原告购买石料,但一直未付款,2020年5月1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约定被告蔚园峰欠原告242500元,被告承诺2020年12月2日偿还,若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及违约金,但被告一直推辞,故原告具状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蔚园峰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等有钱就偿还原告的欠款。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蔚园峰曾向原告孙伟锋购买石料,2020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孙伟锋货款242500元,该欠款定于2020年12月2日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事项:定于2021年3月24日前还清欠款。欠款人签字:蔚园峰身份证号:410××××××××电话:1××××11。欠条出具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欠款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现欠原告货款242500元未付,有欠条等证据为凭,被告亦予以认可,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蔚园峰支付2425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结合本案,双方约定按每日2‰支付逾期违约金,本院认为,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按起诉时即2021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3月25日起计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蔚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孙伟锋24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2021年6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0元,由被告蔚园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红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亚菲 书 记 员 王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