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美洋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石桥村师家组202号李娟私房。
法定代表人: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居委会5栋406房。
法定代表人:邱威。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美洋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美洋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长沙美洋苗木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美洋苗木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65元,由原告长沙美洋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