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广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刘国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宋月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张广前与刘国勤、宋月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张广前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广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张广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