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路6号。
法定代表人许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湖南省保靖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住××。
被执行人:王兵,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湘3125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兵送达(2021)湘3125执恢7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通知。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5月14日并对王兵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开展传统调查及走访调查,经发现王兵有门面和房产,该门面进行过拍卖、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该,王兵该房产已被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该门面和房产暂时无法处置。
2021年5月11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将王兵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予以惩戒。2021年8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友军
审判员 姚慧君
审判员 向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