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08号。

被执行人:鄂州市新大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百子正街3号。

法定代表人:倪荣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5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碧石渡镇黄土咀村。

法定代表人:卫杨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卫杨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祝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审理经过

原申请执行人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新大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拓展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卫杨静、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鄂州市新大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拓展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卫杨静、祝红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川执177号。

执行过程中,基于部分执行标的物位于鄂州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商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为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执行。2020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同意移送执行。2020年12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追缴诉讼费一案移送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涉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案件均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为便于案件统筹处理,提高执行效率,推进整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鄂州市新大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拓展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卫杨静、祝红负担的诉讼费739548元,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