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南路。 负责人:刘昌锋,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谭小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审理经过
本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小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小安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执56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良硕 书 记 员 胡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