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小龙,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冷晓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小龙与被告冷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7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通过珍爱网相识结为朋友,在相识期间,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方式向被告转账35,771元(附转账清单)。2020年1月15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但被告称自己无力偿还,希望原告能暂缓时日。2020年2月20日,原告再次找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发现联系不上被告(被告将原告电话拉黑)。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冷晓艳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在庭审过程中电话联系,被告认可双方通过网络认识,并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被告去原告务工(浙江)地方看望原告,共同生活约十天。回来不到20天就又去浙江与他一起了。对于原告转账的金额不属实,转账记录上体现男装的是给原告买衣服。转账2万元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但作为共同支出消费了。在接触了过后,发现被告的思想很极端,后来就没有在一起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原告在浙江务工,被告在石阡,双方通过珍爱网认识及接触了解,联系约一个星期,被告到浙江看望原告,玩了约一个星期后回到石阡,从2019年10月中旬,原告就有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的转钱给被告,主要转账时间多在2019年10月、11月,2020年1月转账两笔,金额多在1,000元以内,除了2019年11月1日一次转款20,000元外,另转款有520元或1,314元的金额,2019年12月16日转账3,000元。期间,原告也从浙江到石阡来看望过被告,到2020年1月转账的金额共计35,771元,其中就包括有购物的部分支出。事后,双方无法继续交往,被告不再与原告联系。2021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庭审当中,被告不认可是向原告借款,认为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支出及原告属赠予行为,只愿意返还原告一次性转20,000元的三分之一金额(即6,666.7元)。庭审中,原告不同意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5,771元,虽然有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但被告不予认可系借款,认为是双方在恋爱期间所支出或原告的赠予,本院认为双方认识后在相互了解过程中,存在共同支出或原告确有赠予的事实,属于正常的男女关系交往,双方虽未能发展到结婚,但本案不存在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77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被告自愿给付原告6,666.7元,是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从其自愿。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冷晓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小龙款项6,666.7元。
二、驳回原告黄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黄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