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华飞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办事处曲坊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FAYCW1W。

法定代表人:滕启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岛创美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办事处珠海路西侧曲坊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QF4UH9H。

法定代表人:马文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华飞阳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创美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华飞阳塑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创美佳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青岛华飞阳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2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78.40元(截至2021年6月23日),合计27078.4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付50%自2021年6月24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采购原告公司塑料制品、塑料颗粒原料等拖欠36000元,兑除10400元后,余款25600元至今未付。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青岛创美佳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向原告处购买塑料制品、塑料颗粒原料,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给原告出具对账明细,载明欠原告料款36000元,2020年6月24号发票已开,原告欠被告回购产品件款10400元。双方兑除后,被告尚欠25600元未付。另查明,2020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被告青岛创美佳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岛创美佳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创美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华飞阳塑业有限公司料款2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以25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按照3.85%加付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被告青岛创美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