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皮县瑞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鲍官屯镇张旗屯村。 法定代表人:宫经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枣庄尚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疏港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庆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南皮县瑞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枣庄尚为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南皮县瑞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南皮县瑞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