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朱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男孩朱某2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正月,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在婚礼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能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同年3月6日,原告生下一男孩取名朱某2。××××年××月××日,原、被告在县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有时因家庭琐事引起原、被告争吵,原告看在小孩的份上,只好忍气吞声,即便如此,因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参与赌博,原告为维持家庭稳定,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不但不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更使原告气愤的是原告劝告被告要以勤劳致富,不能贪图赌博致富,被告不但不听,反而用脚踢原告。被告这种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任的人,已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使夫妻感情淡薄,导致2018年正月原、被告均离家出走,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自2018年正月分居至今,互不通信、互不来往。不仅如此,被告与其父母也没有任何联系,自离开被告家后,也一直未回过被告家。原告自2018年正月离开被告家后,也一直未回过被告家。原告为尽快结束这没有夫妻感情的婚姻,原告多次打听寻找被告下落无果。原、被告分居生活后,婚生男孩朱某2一直在被告家生活,由被告父母抚养,但原告陆陆续续支付过2000元小孩抚养费和买过衣物给小孩。为使小孩健康成长,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综上,原、被告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解除原告的精神痛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举证
原告张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婚生男孩朱某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1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小孩已经那么大了,我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看我表现,我会拿出行动来证明自己,我会改正,以后努力赚钱,好好顾家,希望法庭能调解我们和好。
被告质证
被告朱某1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同居在一起。2012年农历正月初十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归门仪式,××××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朱某2,朱某2现由爷爷奶奶带养,租房居住在信丰县城工业园,在信丰县工业园小学就读三年级。原、被告婚后夫妻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2018年正月,原告离开被告至今。现原告以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导致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谈婚的,但双方是自主结婚,并育有一子,足以说明双方是有夫妻感情的。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双方未能冷静慎重、采取妥当方式处理家庭矛盾。但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为了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给被告一个改正机会,和被告共同给儿子一个健康、完整、和谐的家庭环境,并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扶持,互相理解,加强沟通,是可以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据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