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芳,女,回族,35岁,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许成林,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帅,男,汉族,31岁,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芳与被告冯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芳诉称,2019年8月13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万元,次日,本人通过支付宝将转账5万元借给被告,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故特依法起诉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芳与被告冯帅系初中时期同学关系,2019年8月13日23:07-12,被告以微信聊天“自己有332万多元的官司纠纷,请律师还缺10万元,明天10点左右就需要交律师费”提出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14日08:59:31,原告胡芳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将5万元借给被告冯帅,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聊天或打电话录音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未偿还该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要求借款的微信聊天截图7张、支付宝转款50000元记录、原告向被告追要该借款的微信聊天截图5张和手机通话录音,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借款的微信聊天、支付宝转款50000元给被告的记录,以及原告向被告追要该借款的微信聊天和手机通话录音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冯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芳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冯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