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清算组。

审理经过

2019年9月10日,本院裁定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25日指定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清算组。2020年11月23日,本院收到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以未查到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名下任何资产,存在破产原因,且公司相关人员未向清算移交任何财务资料、公章、营业执照等重要文件,导致无法进行强制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无法清算)》以及《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的记载,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清算组未能查找到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的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公司相关人员未向清算移交任何财务资料、公章、营业执照等重要文件,导致无法进行强制清算。截止2020年11月17日,清算组确认的欠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6,304.98元,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4,768.00元,欠缴税款等337,021.12元,并存在未清偿深圳XX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人合计1,418,937.64元债权未清偿的情况,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清算过程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故,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本案存在破产原因且无法开展强制清算为由,提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利用华昌汽车锁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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