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天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林澳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经理。 被告:刘兴国,男,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天慈与被告吉林澳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刘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天慈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天慈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天慈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由刘天慈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维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