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OUP8K。 法定代表人:许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阮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阮香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审理经过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阮华明、阮香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50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献忠 审 判 员 饶水根 审 判 员 范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文君 书 记 员 刘梦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