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斌,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汉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汉寿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永,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汉检刑诉〔20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21年7月27日中止审理,2021年8月31日恢复审理,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斌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9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曾斌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汉寿县××镇××村××组路段时,撞倒在道路右侧距离道路边缘一米范围外同向行走的彭某,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斌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8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曾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彭某人民币19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曾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抽血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证人彭某、曾某、胥某等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且自愿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曾斌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情节恶劣,不适用缓刑,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