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存,系该联社法律合规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积龙,系该联社法律合规部员工。
被执行人:杨有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被执行人:凌艳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有余、凌艳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7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449951.41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偿还了本金4万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9月3日按约定偿还了利息53211.30元,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