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南湖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德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正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枣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应德强、何正刚、李晓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30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0.50元,由上诉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尹 惠 欣
审 判 员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艾尔肯江 ·阿里木